案情簡介
初某于2000年與長春市某區村委會簽訂一處院落的長期使用協議,并按當時不動產買賣的市場價格支付了相關款項。2011年該院落涉及拆遷征收,初某多次主張拆遷補償未果,隨即聯系時任村委會領導班子出具說明,證明該院落系買賣而非租賃的法律關系。村委會新舊領導班子成員在請示上級后,出具說明證明該院落系賣給初某。初某等人基于該證明材料通過法定程序獲得了拆遷補償800余萬元。該案經群眾舉報,由省紀委移送辦案機關進行偵查。隨后,初某以詐騙罪被起訴至法院。
辯護人工作及審理情況
本案中涉及拆遷征收的院落,系初某租賃還是買賣及初某是否應當獲得拆遷補償是控辯雙方的辯論焦點。倘若該院落系村委會租賃給初某,地上房屋為村委會建設,初某不應獲得補償,其利用虛擬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構成詐騙罪無疑。
辯護主要觀點:初某按院落買賣的市場價格支付了費用,村委會將房屋證照一并交付,同時其他被告人對當時為何以使用協議的形式簽署而非買賣協議作出了合理解釋,且村委會出具說明符合規定程序??梢?,交易的目的系所有權的轉移,而非使用權的授予。其次,初某購買院落后,平整土地,翻建房屋,開設工廠,即使該院落系租賃,拆遷征收涉及的地上物補償及營業損失補償亦應由初某享有。
歷經數次庭審,一審法院最終采納王剛律師辯護意見,判決初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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